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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准则

   日期:2020-03-17     来源:www.zhixueshuo.com    作者:二手网    浏览:795    评论:0    
核心提示:变宝网03月13日讯1范围本准则规定了成都市锅炉烟气中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、汞及其化合物、一氧化碳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

变宝网03月13日讯

1范围

本准则规定了成都市锅炉烟气中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、汞及其化合物、一氧化碳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和烟气黑度限。

本准则适用于燃煤、燃油、燃气和燃生物质燃料的单台出力65t/h及以下蒸汽锅炉、70KW以上的热水锅炉、各种容的汽水两用锅炉、热风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;各种容的层燃炉、拋煤机炉。

采用型煤、水煤浆、煤矸石、石油焦、油页岩等的锅炉,参照本准则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需要实行。采用重油、渣油、轻柴油、醇醚燃料(如甲醇、乙醇、二甲醚等)等其他液体燃料的锅炉,参照本准则中燃油锅炉排放控制需要实行。采用高炉煤气、焦炉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的锅炉,参照本准则中燃气锅炉排放控制需要实行。

本准则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、污泥、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。

本准则适用于成都市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,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、环境保护设施设计、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、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。

2规范性引用文件

本准则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。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准则。采用本准则的各方应采用最新版本(包括准则的修改单)。

GB5468锅炉烟尘检测办法

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准则

GB/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办法

HJ/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

HJ/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

HJ/T4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吸收法

HJ/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法

HJ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

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(SO2、NOx、颗粒物)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

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(SO2、NOx、颗粒物)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需要及测试办法

HJ/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保证与质控制技术规范(试行)

HJ/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

HJ/T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

HJ543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(暂行)

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

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

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

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

HJ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

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法

DB51/2672—20202HJ917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汞的测定活性炭吸附/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

HJ973固定污染源废气一氧化碳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

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方法》(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)

《环境监测管理方法》(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)

3术语和概念

下列术语和概念适用于本准则。

3.1锅炉boiler借助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,以生产规定参数(温度,重压)和品质的蒸汽、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施。

3.2在用锅炉in-useboiler本准则推行之近日,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锅炉。

3.3新建锅炉newboiler本准则推行之日起,环境影响评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、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。

3.4生物质燃料biomassfuel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,包括农作物秸秆(玉米秆、水稻秆、小麦秆、棉花秆、油料作物秸秆等)、农商品加工剩余物(花生壳、稻谷壳、果壳、甘蔗渣、糠醛渣、去除塑料包装物的菌袋等)及林业“三剩物”(抚育剩余物、采伐剩余物、加工剩余物)。

3.5生物质燃料锅炉biomassfuelboiler燃用生物质燃料并配有专用燃烧器的锅炉。3.6有机热载体锅炉organicfluidboiler以有机质液体作为热载体工质的锅炉。

3.7准则状况standardcondition温度为273.15K、重压为101325Pa时的状况。本准则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准则状况下干烟气中的数。

3.8烟囱高度stackheightDB51/2672—20203从烟囱(或锅炉房)所在的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,单位m。

3.9氧含O2content燃料燃烧后,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,一般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。

3.10高污染燃料禁燃区high-pollutedfuelforbiddenarea成都市人民政府及各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推销、采用高污染燃料的地区。

4污染物排放控制需要

4.1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需要

4.1.1自20211月1日起,在用锅炉实行表l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,自20221月1日起,在用锅炉实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。

4.1.2自20211月1日起,新建锅炉实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。

,按表3规定实行。燃油、燃气锅炉烟囱高度不低于8米。同时,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,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。

的50%实行。

4.4不一样时段建设的锅炉,若使用混合方法排放烟气,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,应实行各个时段中最严格的排放限。

5污染物监测需要

5.1污染物采样与监测需要

5.1.1锅炉采用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和《环境监测管理方法》以及HJ819、HJ820等规定,打造企业监测方案,拟定监测策略,对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其对周围环境质的影响拓展自行监测,保存原始监测记录,并公布监测结果。

5.1.2锅炉采用企业应根据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需要,设计、建设、维护永久性采样口、采样检测平台和排污口标志。

5.1.3对锅炉排放废气的采样,应依据监测污染物的类型,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,有废气处置设施的,应在该设施后监测。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5468、GB/T16157、HJ836及HJ/T397规定实行,监测质保证和质控制根据HJ/T373的规定实行。

5.1.410t/h及以上蒸汽锅炉、7MW及以上热水锅炉、生物质燃料锅炉应按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方法》的规定装配大气污染物连续监测系统,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,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。其他锅炉自动监控设施装配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实行。

5.1.5对大气污染物连续监测系统的装配、调试、验收、运行及管理,应按HJ75、HJ76有关规定实行。

5.1.6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浓度的测定使用表4所列的办法准则。本准则发布推行后,有新发布的环境监测剖析办法准则,其办法适用范围相同的,也适用于本准则对应污染物的测定。

排放浓度折算办法实测的锅炉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、一氧化碳、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,应实行GB5468或GB/T16157规定,按公式(1)折算为基准氧含排放浓度。各类燃烧设施的基准氧含按表5的规定实行。

超越本准则规定的限,判定为超标。

6.4企业未遵守本准则规定的措施性控制需要,属于违法行为,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置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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